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全日制本科生各级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经学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资格
(一)苏州大学在籍的二年级以上本科生(含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
(二)德育测评成绩等级在B级以上;
(三)学生在评奖学年所有参加教学活动且有分数或等级记载的成绩数据均纳入评奖成绩考评(以评奖当年9月学校提供的无异议成绩数据作为参评依据)。GPA排名在评奖单位前40%,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D级以上(其中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通过),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1.0以上可申请奖学金;其中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C级以上(其中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通过),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1.0以上且体育成绩在B级以上,体测成绩在C级以上方可申请综合奖;且须完成评奖学年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类课程(因学校课程安排等造成的客观原因除外),课程成绩为首次修读成绩,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四)有记载36小时以上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含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陪伴活动等);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志愿时长需满足72小时以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志愿时长需满足54小时以上。
(五)评奖当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
2.延长学年者;
3.因违纪受到学校或学院(部)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办法:
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具体评定工作。学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包含党政主要负责人(组长)、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副组长)、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副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纪检委员、专家教授代表(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教务秘书及辅导员等。
(二)评定程序:
1.评定起始时间为每年9月;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评奖年度内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以及完成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奖学金需提供入学年份至评奖学年的证明材料。
3.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具体评分项如下:
综合评价成绩(满分450分)=学业成绩(GPA*100)+发展素质成绩(满分50分)。发展素质成绩按以下三项打分:参加志愿服务、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学生在某一项中有多种加分情况时,只取最高的一种。
学部有关发展素质成绩的具体评分细则见文末附件,评分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综合评价结束后,学部在学校下达指标的限额内,根据申请者综合评价成绩,按专业排序确定拟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排名时GPA成绩取小数点后两位至多位,具体参照各年级学籍管理办法,若综合评价成绩相同,GPA高者排名靠前)。
4.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初步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名单和公示材料有异议者,可向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5.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无误后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6.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部)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
7.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处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