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进修和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教师进修和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规范有序地开展我院教师进修和培训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1、学院鼓励在职教师从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出发,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培训和进修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

2、在职教师培训、进修要服从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工作需要,在确保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二、计划安排

1、培训、进修分为短期(1个月以内)和脱产两种。

2、在职教师去国外进修或合作科研半年及其以上,(不含短期)每年学院不超过二人,国内进修半年及其以上、攻读学位,每年学院不超过二人。申请人数超过规定时,学院按申请人进院工作时间、脱产学习次数、申请时间和次数及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安排。为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在职教师攻读学位或参加进修、培训都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系(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进行,已安排的教学任务由本人协商处理,并将处理方案报学院备案。

3、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

  

三、申请人工作年限要求

教师申请攻读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我院工作满二年以上,申请出国进修原则上应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学习期间待遇

1、在职教师在本校进修和培训或攻读学位,如能服从教学安排,并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量,属在职在岗,其岗位奖励(40%部分)、绩效奖励(60%部分)及相应补贴,学院按在职在岗教师一样进行考核、发放;如其因学习无法承担完成学院正常安排的教学任务,则学院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发岗位奖励及相应补贴;在院教学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在职教师也可申请在职离岗学习。

2、在职教师去外地进修、培训一学期及其以上或攻读学位,为使教师能集中精力学习,避免影响教学效果,第一学年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其教学任务的,属在职离岗,其奖励及相应补贴停发;如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学院安排其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由学院参照非在岗人员授课的课时酬金标准,按实际授课时数发放。第二学年起,参照上一款在校学习的规定处理,如其还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接受正常的教学任务,则参照第一学年的办法处理。

  

五、短期培训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相关专业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和教学研讨会,参加短期培训或教学研讨会的老师,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培训或研讨会目的、意义以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批准后方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回来后需提交总结报告。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

200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