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工程教育认证理念,规范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评价工作,确保课程体系能够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根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22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苏州大学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部所属各本科专业(包括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设置合理性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是指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对课程体系的结构、内容、学分比例及其与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课程体系应完整覆盖毕业要求各项指标点,每门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应明确、合理。
(二)持续改进原则。评价结果应直接用于课程体系的优化调整,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机制。
(三)多方参与原则。评价过程应有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在校生、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等多方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证据为本原则。评价应基于客观数据和事实证据,避免主观臆断。
第二章 评价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部成立"本科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工作组组成如下:
(一)组长:学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主任;
(二)副组长:学部本科教学办公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代表;
(三)成员:各专业负责人、核心课程主讲教师代表、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企业兼职教师代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学部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组织各专业开展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自评工作;
(三)审议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自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四)监督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向学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价工作总结及改进建议。
第七条 各专业负责人是本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专业教师完成课程支撑矩阵的梳理与论证;
(二)撰写本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自评报告;
(三)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课程体系评审;
(四)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并实施课程体系的改进方案。
第八条学部本科教学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评价工作通知发布、材料收集归档、会议组织、结果汇总上报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各类课程学分比例、课程教学大纲、工程实践教学体系、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情况。
第十条 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评价包括:
(一)支撑矩阵完整性。课程体系应完整覆盖毕业要求12条指标点(含工程知识、问题分析、设计/开发解决方案、研究、使用现代工具、工程与可持续发展、伦理和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项目管理、终身学习),每条毕业要求应有3–6门课程的明确支撑。
(二)支撑关系合理性。每门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数量应适当(一般不超过4个),支撑强度(H高/M中/L低)的判定应有依据。
(三)先修后续逻辑性。课程之间的先修后续关系应形成合理的递进链条,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路径相一致。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学分比例评价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5%,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课程;
(二)工程基础类、专业基础类和专业类课程学分应合理设置,体现专业核心知识体系;
(三)工程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0%,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通识教育课程应涵盖思想政治理论、工程伦理、法律、经济管理等模块;
(五)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课程学分比例评价参考标准见下表:
课程类别 | 评价内容 | 标准要求 | 评价要点 |
数学与自然科学 | 学分比例 | ≥15% | 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无机化学等 |
工程基础与专业 | 学分比例 | 合理设置 | 核心课程覆盖全部指标点 |
工程实践与毕业设计 | 学分比例 | ≥20% |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
人文社科通识 | 模块覆盖 | 必修+选修 | 思政、伦理、法律、经济管理 |
支撑矩阵 | 覆盖度 | 100%覆盖 | 每指标点3–6门课程支撑 |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评价包括:
(一)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可衡量;
(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课程目标的匹配程度;
(三)考核方式是否能够有效评价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考核权重分配是否合理;
(四)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是否恰当;
(五)课程大纲的修订是否及时反映学科前沿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工程实践教学体系评价包括:
(一)实践教学体系是否层次递进、系统完整,涵盖基础实验、专业实验、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
(二)实验项目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是否达标;
(三)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结合工程实际问题的比例,以及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指导的情况;
(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情况,校企合作开展实践教学的深度与广度。
第十四条 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情况评价包括:
(一)课程体系修订过程中是否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参与专家的专业领域与专业方向的匹配度;
(三)专家意见在课程体系调整中的采纳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采用"专业自评—专家审议—学部审核"三级评价模式,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文件审阅法。审阅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支撑矩阵、专家论证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数据分析法。统计各类课程学分比例、课程目标达成度、毕业要求达成度等量化数据;
(三)问卷调查法。向在校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对课程体系的反馈意见;
(四)座谈访谈法。组织教师座谈会、行业专家访谈会,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五)对比分析法。与国内外同类高水平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对标分析。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春季学期(3–5月),与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工作组发布当年度课程体系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专业自评。各专业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评价内容开展自评,撰写《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自评报告》。
(三)专家评审。各专业组织不少于3名行业企业专家(其中至少1名来自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对课程体系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审议意见》。
(四)学部审核。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各专业自评报告和专家意见,形成审核结论。
(五)整改落实。各专业根据审核结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六)结果归档。本科教学办公室将评价材料整理归档,作为持续改进的证据材料保存。
第十八条 《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基本情况(专业名称、学制、培养目标简述);
(二)课程体系总体概况(课程结构、总学分、各类课程学分及比例);
(三)课程支撑矩阵(课程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表);
(四)自评结果分析(逐条对照评价内容进行分析);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改进措施与实施计划。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九条 课程体系设置合理性评价的审核结论分为三个等级:
(一)"合理"——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二)"基本合理"——课程体系基本合理,但存在局部问题需限期整改;
(三)"不合理"——课程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需进行较大幅度调整。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运用:
(一)审核结论为"合理"的,课程体系可维持稳定运行,纳入下一年度持续监测;
(二)审核结论为"基本合理"的,专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三)审核结论为"不合理"的,专业应立即启动培养方案修订程序,重新设计课程体系,并在下一培养周期实施前完成调整;
(四)评价结果作为学部专业建设资源配置、教学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毕业生跟踪反馈等信息,建立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部本科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本科专业课程体系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