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专任教师工程背景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部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任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推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等学科专业与产业实践的深度融合,根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中关于教师工程经验及工程实践能力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背景认定旨在评估和认可教师在相关行业企业的工程实践经历与能力,引导教师深入工程一线,增强工程素养,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科研模式的建立。

第三条  工程背景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分类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部设立专任教师工程背景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解释。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组长;

(二)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代表23人;

(三)相关专业教学负责人各1人;

(四)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教授代表23人。

第五条  认定工作小组在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  适用专业与认定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部以下专业及学科方向的专任教师:

(一)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方向(含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等);

(二)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方向(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等);

(三)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方向(含环境工程等)。

学部各专业任课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专任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具有工程背景:

(一)企业工作经历类:在任教师岗位之前或入职后,具有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行业单位从事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技术管理、生产运行等工程技术工作的经历,且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挂职锻炼类:由学部或学校选派,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或工程实践,且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横向项目类: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的校企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项目,合同金额达到学部规定标准,且项目成果已在企业实际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资格证书类:持有国家认证或行业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工程类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材料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或被聘为省级以上科技副总、行业专家库成员、企业技术顾问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类: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的技术成果在相关企业成功实施转化,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已在本专业相关企业实现产业化应用。

(六)指导学生工程实践类:作为指导教师连续3年以上指导学生参加与工程实践相关的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承担过3轮及以上生产实习、工程实训、课程设计等工程实践类课程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八条  上述条件中的企业工作经历、挂职锻炼经历可分段累计计算,证明材料须经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可。

第九条  对各类型认定条件的时点要求,由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认定;对纵向科研项目中有明确工程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经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可参照横向项目条件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工程背景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认定工作小组发布通知,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教研室审核:申请人所在教研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真实完整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认定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且获得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四)公示:通过评议的认定结果在学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工作小组将认定结果报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备案,并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答复。

第六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工程背景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教师可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的工程背景如发生重大变化,教师应及时向认定工作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背景认定结果可作为以下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参考条件;

(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等工作的材料依据;

(三)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等培养项目的优先条件;

(四)推荐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的重要参考;

(五)优秀教师评选、教学评奖等活动的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学部应建立专任教师工程背景数据库,动态跟踪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发展情况,为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认定工作小组提请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认定工作小组可根据实施情况提出修订建议,报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予以完善。




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