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条例

苏州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推进学院(部)分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院学(部)分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部)分党校(以下称分党校)是各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分党校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第四条分党校在校党校和所在学院(部)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分党校接受校党校业务上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六条学院(部)党委(党工委)需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置、撤销需报校党委批准,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分党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2人,分别由学院(部)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兼任。设秘书1人,负责分党校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由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委员和负责分党校具体事务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

第九条分党校负责本单位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校党校反馈教学与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分党校应根据校党校工作安排及自身工作实际制定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分党校应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适时聘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校内外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承担分党校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分党校应建立健全各类培训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分党校应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应为分党校提供所需经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校党委依据《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苏州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评估条例》等文件精神,每两年对学院(部)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出红旗分党校及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苏大委发[1998]22号)、《〈苏州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苏大委发[199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