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苏大教〔2013〕51号)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明确监考教师职责,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按照规定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2.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3.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4.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5.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三、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2.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4.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5.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6.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7.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8.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四、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2.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五、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部)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部。

六、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和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擅自传、接物品者;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等身份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擅自离开考场者;

7.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8.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不论翻阅与否);

2.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不论翻阅与否);

3.偷看或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4.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相关内容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信息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者;

9.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考试内容者;

10.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者;

11.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者;

12.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13.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偷窃试卷者;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使用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7.其他严重作弊者。

四、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五、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减轻一级处分等级。

1.受到纪律处分(不包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满一年以上且在籍的学生;

2.在受纪律处分后未发现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3.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处于班级排名前30%之列(以处分后奖学金评比中的成绩排名为标准)。

第三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苏州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220号)文件同时废止。